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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 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

时间:2022-10-15 10:58


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1〕84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有效整合屋顶资源,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探索创新开发模式,有序推进集约、高效、规模化开发,拓展光伏发展空间,引导居民绿色能源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重大战略。

(二)基本原则

整体规划,有序实施。在客观真实摸查屋顶资源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集中式电站布局和城乡景观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各地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规划,根据各类屋顶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和开发难易程度,科学安排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批有序推进。

市场主导,政府引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和开发模式。政府加强指导监督,协调落实屋顶资源,将推进整县开发试点与推动能源绿色转型、促进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发展。

规范管理,保障安全。严格执行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并网、运维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严守安全底线,强化并落实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属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光伏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三)实施范围

1.纳入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 17 个县(市、区)。

2.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

(四)发展目标

2023 年底前,试点县(市、区)党政机关建筑、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农村居民屋顶(以下简称“四类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达到国家试点要求,同时新增装机达到本县(市、区)发展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整体规划。各试点县(市、区)要深化屋顶资源详查工作,进一步核实四类屋顶可开发利用面积,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统筹考虑电网接入条件,编制本地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实施方案》,并明确 2022 年底前、2023年底前四类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的面积、并网装机规模。

(二)优选开发主体。各试点县(市、区)应按照“自愿不强制”“竞争不垄断”要求,根据不同屋顶类型,分类优选投资开发主体。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厂房屋顶,应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优选投资开发主体;非政府投资的建筑屋顶,应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主体;居民屋顶,鼓励委托由政府优选的投资开发主体实行集中开发、汇集送出。

(三)创新开发模式。各试点县(市、区)要引导支持投资开发主体采用自建自用(EPC总承包)、协议租用、合同能源协议管理等方式盘活闲置屋顶资源,积极创新运营维护模式、商业盈利模式、收益分配模式,努力实现投资方、产权人互利共赢。

(四)抓牢质量安全。各试点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项目建设要注重屋顶载荷条件,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相关规定;项目建成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敦促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投资开发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限期整改。

(五)做好运营维护。各试点县(市、区)应建立完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运维”的原则,敦促投资开发主体落实后期运维责任;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统一运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试点县(市、区)应建立整县开发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试点工作。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各地政策执行、开发进度及电网接入、并网消纳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省能源局将及时总结各试点县(市、区)好的做法与经验,并在全省推广。

(二)完善政策保障。各试点县(市、区)应不断完善支持整县开发试点的政策措施,积极通过财政补贴、整合使用乡村振兴等各类项目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整县开发试点。

(三)做好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做好电网规划,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做好屋顶分布式光伏接网服务,保障项目及时有序并网;及时足额结算电费、转付补贴。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试点县(市、区)应加大整县开发试点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共建共享共管的良好氛围。鼓励新建建筑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步设计建设,促进整县屋顶光伏开发与城乡规划协调统一。

(五)建立奖惩机制。对开发成效明显且达到试点目标的试点县(市、区),将向国家申报列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示范县,并视情在风电和光伏发电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时予以加分奖励,反之予以扣分惩戒;对于违反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等工作要求的试点县(市、区),经查实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国家取消试点资格,并视情在风电和光伏发电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时予以扣分惩戒。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报送实施方案。各试点县(市、区)应抓紧完善本地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实施方案》,并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前报送我局。

(二)做好项目备案管理。各市、各试点县(市、区)应及时做好光伏项目备案工作,不得暂停或变相停止项目备案、擅自增加备案前置条件、侵害屋顶产权人尤其是农户合法权益。

(三)加强项目协调调度。各试点县(市、区)应围绕开发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项目建设协调调度、及时解决困难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于每月 7 日前向省能源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抄送:华东能源监管局。

安徽省能源局综合法规处 2022 年 2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