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超额上网电量按当年现货市场均价予以结算。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由项目投资主体向原备案机关发起项目变更备案申请,经当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用户负荷变化、发电利用率等情况后,逐级上报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备案机关完成备案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根据新的备案文件及相关资料向电网企业重新提交并网申请,电网企业负责做好后续接网工作。 文件明确,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闲散空地、坑塘水面、荒山荒坡、油田气田、废弃矿区等建设小型地面光伏电站,需纳入全省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后实施,并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高速公路相关分布式项目备案参照《关于支持开展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加氢站建设及氢能汽车通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4〕1387号)执行,并按照项目容量区分为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光伏,执行相应的上网政策。对于高速公路以外的各类道路,在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全省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我委编制完成了《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gwxnyc@shaanxi.gov.cn,邮件主题为“姓名(或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议”。纸质信件: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大院29号楼318室(邮编:710006)。 联系电话:029-63913136 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在起草正式文件时充分参考吸纳。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问答(2025年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