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组织推进非公共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的通知
6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组织推进非公共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的通知,通知指出,非公共电网项目业主按照单个项目对应单个发电户号(电量采集单元)的原则,完成项目建档立卡。打包、分期投产等形式备案的,单个子项目、单期项目应具有单独发电户号。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推进非公共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26〕60号
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有关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法规政策有关要求,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进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全覆盖,推动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非公共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非公共电网项目)的绿证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非公共电网项目是指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离网型项目、接入用户侧内部(或绿电直连等项目内部)的并网型项目。
二、由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归集报送基础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绿证核发。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等文件中关于发电项目计量装置安装的要求,由电网企业安装电量计量装置准确计量各环节电量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其绿证核发、划转、核销流程与公共电网项目一致,由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绿证核发相关数据接口要求,归集报送基础数据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经审核后核发绿证。
三、由项目业主自行报送(含委托非公共电网运营单位报送)基础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绿证核发。对于不由电网企业安装电量计量装置并归集电量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相关单位按流程(见附件)归集报送电量数据,经审核后核发绿证。数据报送单位应留存相关材料至少5年备查。
四、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保项目建档立卡、电量数据归集、绿证核发等工作有效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优先开展涉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考核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相关非公共电网项目绿证核发。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项目建档立卡、绿证核发划转技术支撑保障工作。
附件:项目业主自行报送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绿证核发工作流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6月5日
附件
项目业主自行报送数据的非公共电网项目绿证核发工作流程
一、建档立卡
非公共电网项目业主按照单个项目对应单个发电户号(电量采集单元)的原则,完成项目建档立卡。打包、分期投产等形式备案的,单个子项目、单期项目应具有单独发电户号。
二、信用承诺
非公共电网项目业主作出信用承诺,并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上传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电量归集
非公共电网项目业主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电量申报模块填报绿证核发基础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手动填报方式)。具备条件的还可自行或委托所接入的非公共电网运营单位,通过建设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数据归集接口,批量填报绿证核发基础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接口归集方式)。
(一)报送数据
1.手动填报方式报送数据和材料的,按要求提供非公共电网项目电量计量装置编码、电量生产年月、上网电量(即送入公共电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含项目业主自用电量和用户侧其他用户绿电用电量)等基础数据。
2.接口归集方式报送数据和材料的,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开展绿证核发涉及数据归集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4〕108号)中数据归集清单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并按绿证核发、划转需要,提供项目信息、电量计量装置信息、电量信息、电力用户信息和绿电用电量信息等方面扩展数据。通过接口归集方式报送的信息系统需满足接口技术规范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3.上网电量按公共电网企业结算凭据填报,上网电量可以为0。自发自用电量可按发电量扣除上网电量填报。
(二)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等计量装置检定证明(按检定证明有效期定期上传)。
(三)与公共电网存在电量结算关系的(即上网电量大于0的),应提供公共电网提供的结算证明。
四、数据校核
(一)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合理性校核,并标识不合理数据。
(二)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系统标识的不合理数据进行校核,并对其他数据和材料进行形式校核;退回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并告知退回原因。
五、复核及核发
通过校核的基础数据,经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复核后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其余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
六、绿证划转
绿证核发后,不可交易绿证有划转需求的,应提供电力用户信息和绿电用电量信息,以及非公共电网项目与电力用户的电量结算证明,电量结算证明应含非公共电网项目业主电子签章与电力用户电子签章。依据提交的数据和材料,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将绿证划转至电力用户绿证账户。
七、异议处理
对绿证核发结果存在异议的,异议申请方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核实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项目业主、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做好核实工作,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审核确认后作出处理,并反馈异议申请方。
八、事后核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项目业主信用状况,对绿证核发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经核实存在数据报送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相关项目绿证核发、划转;涉及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主体,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处理。